買賣業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預收的貨款,應於收款時先行開立統一發票,若買賣雙方書面約定銷售的貨物須經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則於買受人承認時開立。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不可以,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否則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論處。 (財政部78.3.16.台財稅第七八一一四二○四二號函)
營利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七五二三五八三號函)
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免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
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統一編號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五條)
同一買受人一次交易事項中包括不同課稅別之貨物或勞務時,應按應稅、免稅與零稅率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欄註記。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八條)
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不能列印買受人名稱者,得僅列印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
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五十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但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收銀機收據者,不適用彙開之規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
依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六條)
應作廢另行開立,將誤寫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
營業人利用電子計算機製作進銷紀錄,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存貨清單,並置有專業會計人員者,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使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五條)
不可更改,如書寫錯誤,次月始發現,應退回賣方另開,其重複繳納稅款部分,應專案報請稽徵機關處理。 (財政部76.3.11.台財稅第七六二一四○四號函)
營業人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除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於申報銷售額時,繳回主管稽徵機關銷燬外,其他統一發票應予截角作廢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抽查,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九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二條)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在鼓勵消費者購物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止逃漏,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在該辦法鼓勵範圍,並不適用。
會計制度健全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附申請書及買受人名冊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名冊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一)最近三年內無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無積欠各項稅捐者。
(二)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之一)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僅需於發票載列簽帳卡卡號末四碼。 (財政部92.8.12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三四一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