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 | 課徵對象及範圍 | 納稅義務人 | 主要法令 |
綜合所得稅 |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不論其為本國人或外國人,亦不論其是否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均應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 | 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不論其組織形態,均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 | |
遺產稅 | 1.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2.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課徵遺產稅。 |
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 遺產及贈與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
贈與稅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及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均應課徵贈與稅。 | 贈與人。 | 遺產及贈與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
貨物稅 | 凡貨物稅條例列舉之貨物,不論其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課徵貨物稅。 | 1. 國內製造,為產製廠商。 2. 國外進口,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3. 委託代製之貨物,為受託之產製廠商。但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稅務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
貨物稅條例、貨物稅稽徵規則。 |
證券交易稅 | 凡買賣有價證券,均課徵證券交易稅,但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買賣,免徵證券交易稅。 | 證券出賣人。 | 證券交易稅條例。 |
期貨交易稅 |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或股價選擇權之交易,均課徵期貨交易稅。 | 買賣雙方交易人。 | 期貨交易稅條例。 |
營業稅 |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 | 1.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2.進口貨物之收貨或持有人。 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菸酒稅 | 凡符合菸酒稅法第一條及第三條規定,不論國內產製或國外進口,均應於出廠或進口時徵收菸酒稅。 | 1.國內產製之菸酒,為產製廠商。 2.委託代製之菸酒,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3.國外進口之菸酒,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4.法院或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為拍定人。 5.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
菸酒稅法、菸酒稅法稽徵規則。 |
稅目 | 課徵對象及範圍 | 納稅義務人 | 主要法令 |
印花稅 | 1.銀錢收據。 2.買賣動產契據。 3.承攬契據。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1.銀錢收據為立據人。 2.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立約人或立據人。 |
印花稅法、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公私用交通工具之車、船。 |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 使用牌照稅法、台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
地價稅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作農業使用以外,應課徵地價稅。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承領人、耕作權人。但經指定之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 土地稅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田賦 | 對未規定地價區域的土地或已規定地價區域仍供農地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行政院76.8.20台76財字第一九三六五號函,自76年第二期起停徵田賦)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 |
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於土地規定地價後,就其土地自然漲價總數額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徵收,或於設定典權時預徵之稅捐。 | 1.土地買賣之出賣人(交換視為買賣)。 2.贈與之受贈人。 3.設定典權之出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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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 1.房屋所有人。 2.設有典權者之典權人。 |
房屋稅條例、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
契稅 |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或分割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 1.買賣契稅,為買受人。 2.典權契稅,為典權人。 3.交換契稅,為交換後承受部份之取得人。 4.贈與契稅,為受贈人。 5.分割契稅,為分割後之取得人。 6.占有契稅,為占有人。 |
契稅條例。 |
娛樂稅 | 1.電影、歌唱、舞蹈及各種技藝表演、競賽。 2.舞廳或舞場。 3.撞球場、保齡球館、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
出價娛樂之人。 | 娛樂稅法、台北市娛樂稅施行細則。 |
稅目 | 辦理事項 | 申報、申請時間 | 受理單位 |
所得稅 | 1.結算申報 | 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向轄區稽徵所申報。綜合所得稅向總局及轄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
2.暫繳申報 | 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一日 | 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 |
3.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 | 每年一月二日至一月三十一日 | 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 |
4.執行業務者帳簿驗印 | 每年使用前 | 總局及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 |
5.儲蓄免扣證 | 首次申領或換發 | 總局及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 |
6.災害損失報備 | 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勘查 | 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 |
遺產稅 | 申報 | 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 | 總局 |
贈與稅 | 申報 | 自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申報 | 總局 |
貨物稅 | 1.國內產製應稅貨物 | 次月十五日前 | 總局審查三科 |
2.進口應稅貨物 | 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 | 海關 | |
證券交易稅 | 繳納代徵稅款 | 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繳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 稅單請向總局及各稽徵所服務台索取。(證券商專用稅單請向總局服務台索取) |
期貨交易稅 | 繳納代徵稅款 | 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易當日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日,按規定稅率代為課徵,並於代繳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 稅單請向總局服務台索取。 |
營業稅 | 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 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每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 | 轄區分局、稽徵所 |
菸酒稅 | 國內產製菸、酒 | 次月十五日前 | 總局審查三科 |
國外進口菸、酒 | 由海關於報運進口時代徵 | 海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