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與地方稅

什麼是國稅?

稅目 課徵對象及範圍 納稅義務人 主要法令
綜合所得稅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不論其為本國人或外國人,亦不論其是否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均應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 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營利事業所得稅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不論其組織形態,均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
遺產稅 1.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2.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課徵遺產稅。
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贈與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及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均應課徵贈與稅。 贈與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貨物稅 凡貨物稅條例列舉之貨物,不論其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課徵貨物稅。 1. 國內製造,為產製廠商。
2. 國外進口,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3. 委託代製之貨物,為受託之產製廠商。但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稅務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貨物稅條例、貨物稅稽徵規則。
證券交易稅 凡買賣有價證券,均課徵證券交易稅,但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買賣,免徵證券交易稅。 證券出賣人。 證券交易稅條例。
期貨交易稅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或股價選擇權之交易,均課徵期貨交易稅。 買賣雙方交易人。 期貨交易稅條例。
營業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 1.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2.進口貨物之收貨或持有人。
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菸酒稅 凡符合菸酒稅法第一條及第三條規定,不論國內產製或國外進口,均應於出廠或進口時徵收菸酒稅。 1.國內產製之菸酒,為產製廠商。
2.委託代製之菸酒,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3.國外進口之菸酒,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4.法院或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為拍定人。
5.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菸酒稅法、菸酒稅法稽徵規則。

什麼是地方稅?

稅目 課徵對象及範圍 納稅義務人 主要法令
印花稅 1.銀錢收據。
2.買賣動產契據。
3.承攬契據。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1.銀錢收據為立據人。
2.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立約人或立據人。
印花稅法、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使用牌照稅 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公私用交通工具之車、船。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使用牌照稅法、台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地價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作農業使用以外,應課徵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承領人、耕作權人。但經指定之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土地稅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田賦 對未規定地價區域的土地或已規定地價區域仍供農地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行政院76.8.20台76財字第一九三六五號函,自76年第二期起停徵田賦) 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於土地規定地價後,就其土地自然漲價總數額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徵收,或於設定典權時預徵之稅捐。 1.土地買賣之出賣人(交換視為買賣)。
2.贈與之受贈人。
3.設定典權之出典人。
房屋稅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1.房屋所有人。
2.設有典權者之典權人。
房屋稅條例、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契稅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或分割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1.買賣契稅,為買受人。
2.典權契稅,為典權人。
3.交換契稅,為交換後承受部份之取得人。
4.贈與契稅,為受贈人。
5.分割契稅,為分割後之取得人。
6.占有契稅,為占有人。
契稅條例。
娛樂稅 1.電影、歌唱、舞蹈及各種技藝表演、競賽。
2.舞廳或舞場。
3.撞球場、保齡球館、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出價娛樂之人。 娛樂稅法、台北市娛樂稅施行細則。

現行國稅申報、申請時間及受理單位一覽表

稅目 辦理事項 申報、申請時間 受理單位
所得稅 1.結算申報 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營利事業所得稅向轄區稽徵所申報。綜合所得稅向總局及轄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2.暫繳申報 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一日 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3.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 每年一月二日至一月三十一日 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4.執行業務者帳簿驗印 每年使用前 總局及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5.儲蓄免扣證 首次申領或換發 總局及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6.災害損失報備 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勘查 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遺產稅 申報 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 總局
贈與稅 申報 自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申報 總局
貨物稅 1.國內產製應稅貨物 次月十五日前 總局審查三科
2.進口應稅貨物 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 海關
證券交易稅 繳納代徵稅款 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繳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稅單請向總局及各稽徵所服務台索取。(證券商專用稅單請向總局服務台索取)
期貨交易稅 繳納代徵稅款 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易當日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日,按規定稅率代為課徵,並於代繳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稅單請向總局服務台索取。
營業稅 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每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 轄區分局、稽徵所
菸酒稅 國內產製菸、酒 次月十五日前 總局審查三科
國外進口菸、酒 由海關於報運進口時代徵 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