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提要 |
辦理時間及相關規定 |
各類所得扣繳稅額之繳納 |
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項向國庫繳納。(所得稅法第92條第一項) |
(非)營利事業有解散等事由時,扣繳稅款之報繳 |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有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所得稅法第92條第一項) |
代扣非境內居住者稅款,該扣繳稅款之報繳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或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庫繳納,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所得稅法第92條第二項) |
年度中死亡綜合所得稅申報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之課稅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一項) |
年度中離境綜合所得稅申報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二項) |
未分配盈餘申報 |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者,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三項) |
災害損失之申報 |
納稅義務人遇有不可抗力之災害(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九二一地震除外)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勘查。(查核準則第102條第一、二款;財政部84.5.1.台財稅第841621239號函) |
營利事業設立登記 |
營利事業之設立、或合併受讓後,另立或存續時,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於營業開始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登記。(所得稅法第18條) |
營利事業變更或註銷登記 |
營利事業之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之變更,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於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註銷或變更登記。(所得稅法第19條第一項) |
資本額增減變更登記 |
營利事業之資本額有增減時,應於增減日起十五日內申報變更登記。(所得稅法第19條第二項) |
公司組織之登記事項變更登記之申報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對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8條第三項) |
商品盤損之申報 |
商品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查核準則第101條) |